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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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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 点击:

  什么是消防行政执法?消防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消防局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法规,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方式,对具体执法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局的通力合作下,全国各地消防行政管理的法制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各级消防检查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观念不断增强,全国各地消防安全形势不断优化,公众满意度集体提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转型,消防行政执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制约了各地消防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的提高,阻碍了消防执法环境的改善。


  一、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模糊。


  首先消防队和消防队权限执法不清。在消防验收方面,支队会因为人情关系对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产生心态。“反正以后会有大队监督,暂时缓解”,检查就结束了。同时,按照执法工作规范,“支队验收人员要向主管管理大队进行技术交底”,这是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操作的抽象空洞的话语。消防队对消防验收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时,只要看到消防验收意见,就会有这种心态。“反正支队通过验收了,没有大队问题。”,一两年后运营公司可能擅自更改了部分项目,更改后的项目存在火灾隐患。如果工作认真的主管,在执法不严的监督检查中,仍然能发现查不出的问题,那么,这就是上下级之间的一种心理推诿的心态;关于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日常监管,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界定标准由公安省有关部门的消防机构界定,但分支队列和大队列单位的界定规模不明确,导致属地治理与分级管理的矛盾。在分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支队挑三拣四,缺乏负责任的精神,把“肥肉”留给自己。当它无法管理或监督时,就指示基层去管,把“细”的那块分给基层。


  其次,消防队和公安派出所权限不清楚。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公安省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向公安省当局报告以供确认。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队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没有详细标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只是省级文件规定,还没有上升到部门规章,执行中的权威性有待提高。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和郊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土地指标和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不能办理消防检查手续。《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9]43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备案或者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即使公安警察局


  首先,就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而言,省、市、县三级都设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但没有国务院,一级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消防的重要性仍停留在消防层面。消防行政执法仅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这也导致省市县消防安委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消防安委会成员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于消防工作来说可有可无,只是在平时检查的时候填表而已。此外,单位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也是没有发言权的人。其次,关于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执法依据是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街道乡镇网格化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号文件(国办发[2012]28号),该文件只是文件,不是法律规范。不是部门规定,没有其他证明文件。所以乡镇政府对消防安全的网格化工作重视不够,更谈不上人力物力的支持,乡镇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运作也流于形式。


  3.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改、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时,一些监管人员出于某种目的不按规定办事,盲目简化程序,试图打“擦边球”,严重扰乱执法秩序。目前,公安部已经制定并发布了有关执法质量评估的文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消防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制定极大地规范和完善了公安各级消防机构的执法行为,然而,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做法很不理想效果。公安积极执法的弊端是当地纪委的监管达不到,上级纪委顾全大局,同级纪委走过场。有执法过错的单位不站在纠正和纠正错误的立场上,不追查和反思过错原因,而是试图掩盖,化大为小。


  4.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由于消防执法队伍在大部分地区属于兵役系统,岗位和岗位流动性比较频繁,执法人员流动性强,执法人员在执法岗位上工作时间短,都有一种临时性的心态,不能完全扎根于消防行政执法领域进行专门研究,导致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法规标准化水平不高,有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甚至不公平、不诚信;法律作为执法监督的必由之路,其威慑效果与民众的热切期望相比有一定差距。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消防法》法规体系不完善。


  按照现行消防执法运行机制,确保消防行政执法更加完善,形成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这种现象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差距还是很大的,比如《消防法》和相关法规,需要改进。执法手段还是比较简单的。部分拒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必须到法院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申请,从而拖延执法期限。执法效果不大,部分执法过错难以完全纠正。


  2.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出于财政收入、投资、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他们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消防执法工作,忽视法律赋予政府统一领导的法律责任,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理念。在城市发展和更新中,消防车道、消防水和消防栓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考虑在内。有的地方把消防工作单方面认为是消防队的责任,全部交给公安消防部门,造成孤独感,消防责任定位不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心不强,推诿现象时有发生。联合物流联动的文件只有表面文章。


  3.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不够。


  大多数消防监督员,包括派出所的民警,都不接受系统的理论知识,专业素质不高。在实践中,他们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逻辑思维,也没有达到应用的熟练程度。甚至在每年的警察招考中,部队都会招收一些法律、化工等领域的人才。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定岗用人、不使用记录的情况相当严重,尤其是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各种人情和运行关系制约着消防执法人员的分布。消防工程出身的干部有的分配到后勤岗位热门,有的不适合行政执法岗位的分配到执法领域。少数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执法意识和责任心不强,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困扰着部队。每个人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社会娱乐或者个人未来的兴趣上。


  4.消防行政执法警力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新城建设如火如荼,厂矿风起云涌,电气火灾日益增多,私家车到处堵路,行政许可项目逐年增多,火灾隐患报告和核查数据不断上升,火灾等事故频发,各级消防部门的任务呈现出巨大的增长趋势,尤其是基层大队,一般只配备5名左右的监督员。但面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调查、宣传培训等任务,基层执法民警没有及时跟进,难以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二是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验收、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基本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完善具体执法行为,并坚持执行。三是从有效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分析当前规范性文件,完善方法,转变观念,开展消防监督,积极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新途径和创新点方法。第四,政务要全面公开。


  2.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消防行政执法。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向政府提交消防监督管理报告,加强企业消防行政执法宣传,提高地方领导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消防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用明确的文件告知各级政府部门消防责任,并及时监督评估。


  3.加强消防行政执法能力培训。


  目前消防监督员中,真正的法律与工程专业很少,普遍缺乏正规专业培训和学习。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先后修订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标准和技术规范。新修订的标准和规范给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如果不认真学习和掌握,会给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制约,也会影响消防机构的执法权限。消防监督员要参加法学专业培训的学习,努力学习,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必须明确自己的不足和需要补充的地方,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4、强化消防行政执法监督。


  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在内部监督方面,要严格执行《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强化从上而下的监督作用,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从各方面,定期召开茶话会,听取他们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见解,在互联网上开设消防行政办事公告专栏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专栏,采纳社会群众对各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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