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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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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 点击:

  自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来,各地消防部门积极加强消防执法活动,在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一系列相关问题也暴露出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法规,消防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依法平等地对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判断,从而实现“同案同罚”和“同一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次罚款”,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通过公正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然而,从中国的《消防法》法规和执法实践来看,消防部门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消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合理限制,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合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特点的处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决定是否独立处罚违法行为;二是独立确定处罚形式;第三是独立确定处罚的程度。消防部门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处罚形式和一定的处罚范围,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消防法》法规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警告、罚款或者拘留10日以下”等灵活规定,就是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具体表现如下:1 .《消防法》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过于笼统。对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没有细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消防法》法规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了两种以上的处罚形式,如警告、罚款和拘留。这使消防部门有一定的酌处权来选择哪种处罚形式是合适的。3.法律规定可以同时实施两种以上的处罚,但没有具体说明处罚适用的情况。4.广泛使用的消防行政处罚形式是罚款,罚款数额一般很大,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差别从几百万到几万甚至几十万不等。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消防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虽然有客观必然性,但也可以作为一个例子。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消防立法和实践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运用是失控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1 .《消防法》法规的一些规定过于灵活,不易操作。2.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个人专业政治素质较低,消防法律法规无法真正理解其精神实质;或者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水平、好恶的影响和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客观地评价各种具体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个人情况。3.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行政就会独断专行,权力的行使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消防执法部门超越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廉洁为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和救济的;滥用职权,施加重责


  三、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和合理限制


  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害,也违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就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考察其是否符合《消防法》法规以及是否超出法定权限范围。它要求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时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考察消防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和适当,是否违背消防立法的初衷和宗旨,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为了符合上述原则,我们必须正确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消防监督人员专业素质强,熟悉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理解立法意图,有丰富的消防执法实践。


  2.消防监督员具有很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他们牢固树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他们把公共利益作为执法的利益和目的,把对国家的责任与对法律和管理相对人的责任结合起来,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消防法律规范应当有准确的概念,正确反映立法原意。


  然而,在实践中,满足上述条件并不容易。例如,法律不可能穷尽,执法活动中的“人”因素更为复杂,同一案件中不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可能完全相同,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不当处罚和权力滥用。


  由于消防行政处罚中处罚不当和滥用职权,必须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不是完全剥夺或取消自由裁量权,而是使消防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我国消防行政处罚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笔者认为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律制度。行政权来自法律的授权。如果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范围,就可以从根本上控制自由裁量权,事半功倍。结合《消防法》修正案,消防部门的职责权限在立法中有更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可以”一词和其他词语应尽可能避免,酌处权的范围和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二)加强消防监督人员职业政治素质的培训。消防监督员只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才能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过错给予适当处罚,从而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倾向和情感好恶。(三)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消防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公开办案,程序和结果完全接受群众监督。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对类似行政案件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消防部门应当尽力满足其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集体办案制度。(4)统一裁量标准。市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制定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况、后果、主观等因素界定处罚的“等级”。(5)努力建立监督与办案分离的制度。如果警力充足,监督检查人员将不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和裁决。(六)完善消防行政复议制度,拓宽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律监督,是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一种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7)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列为违法案件。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对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因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赔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些规定。(八)建立消防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受到消防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控告和举报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总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体现了消防部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从根本上防止消防监督执法中出现“处罚”到“赞助”的现象,提高拉赞助的许可门槛,个性化赞助等不道德的执法现象,防止消防监督机构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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